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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舞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由学院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
  二、学生毕业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经考核合格,方能授予学士学位;
  三、学生属于以下情形之一者,学院不授予学士学位:

  1. 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考试中累积5门以上(不含5门)课程补考及格者;
  2. 、未通过本科水平英语考试者——舞蹈学专业、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国家四级,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学院三级,其他专业学院二级者;
  3. 未通过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者;
  4. 选修课学分未修满者;
  5. 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6. 结业生;
  7. 其他原因学院认定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北京舞蹈学院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