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由学院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
二、学生毕业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经考核合格,方能授予学士学位;
三、学生属于以下情形之一者,学院不授予学士学位:
- 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考试中累积5门以上(不含5门)课程补考及格者;
- 、未通过本科水平英语考试者——舞蹈学专业、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国家四级,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学院三级,其他专业学院二级者;
- 未通过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者;
- 选修课学分未修满者;
- 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 结业生;
- 其他原因学院认定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北京舞蹈学院教务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