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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舞蹈学院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2007年5月10日院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条 社会实践的内容
  社会实践是指在课时安排以外出现的创演、专业采风、社会调查、公益活动及其他实践活动。
  第二条 社会实践的组织领导
  教务处协同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组织领导职责
  (一)教务处职责
  1.核定社会实践计划报告;
  2.协调学生调停课;
  3.提供相应技术保障;
  4.协调社会实践中的其他有关问题;
  5.考察社会实践执行情况,负责社会实践学分审定。
  (二)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1.组织制定社会实践内容;
  2.协同教务处具体实施;
  3.负责社会实践组织纪律;
  4.组织社会实践工作总结;
  5.协调社会实践中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务处
                                       2006年05月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