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社会实践的内容
社会实践是指在课时安排以外出现的创演、专业采风、社会调查、公益活动及其他实践活动。
第二条 社会实践的组织领导
教务处协同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组织领导职责
(一)教务处职责
1.核定社会实践计划报告;
2.协调学生调停课;
3.提供相应技术保障;
4.协调社会实践中的其他有关问题;
5.考察社会实践执行情况,负责社会实践学分审定。
(二)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1.组织制定社会实践内容;
2.协同教务处具体实施;
3.负责社会实践组织纪律;
4.组织社会实践工作总结;
5.协调社会实践中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务处
2006年05月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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