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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安排

 各系、部、处:

根据北京市教委关于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将我院2007年秋季认定工作的时间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日程:

(1)10月16日到人事处领取申报表;

(2)10月16--31日申报人填报表格及准备相关材料;

(3)11月1日申报人员将材料报送人事处;

(4)11月5日—9日期间召开学院认定委员会认定会;

(5)认定结果公示

(6)11月20日人事处报上级单位审批。

二、申报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4)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5) 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6) 体检表(指定医院检查表方可有效,附表见后)
  (7) 近期正面(同版)小2寸彩照三张(两张分别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一张用于办理证书)。

三、认定条件及要求:

1、认定范围: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认定高校教师资格条件,在高校教育教学岗位工作的在编专任教师。

高等学校教辅人员、工勤人员、行政人员不能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以下4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不包括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下同)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可免普通话测试。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须参加高师培训中心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的学习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除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外,其他申请人均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授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北京舞蹈学院人事处

                                     2007年10月15日

 

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名单

  北京市体检中心
   东城区:北京市第六医院
   西城区:北京市第二医院
   崇文区:普仁医院
   宣武区:宣武区中医医院
   朝阳区:北京市朝阳第二医院
   海淀区:北京市中关村医院
   丰台区:丰台区医院
   石景山区:石景山区医院
   门头沟区:门头沟区医院
   大兴区:大兴区人民医院
   房山区:房山区良山医院
   通州区:潞河医院
   昌平区:昌平区医院
   顺义区:顺义区中医医院
   怀柔县:怀柔县第一医院
   平谷县:平谷县医院
   密云县:密云县医院
   延庆县:延庆县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