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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级(含)以下干部实行聘任制的试行办法

  根据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和我院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参照兄弟单位的经验,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我院对科级(含)以下干部实施聘任制。

  一、聘任的基本原则:

  1. 实行聘任制后,将改变科级(含)以下干部任命制、终身制的作法。根据设岗的需要、本人德才表现及年度考核的结果,择优上岗、能上能下,增强竞争机制。
  2. 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的界限,凡符合任职条件者均可被聘任相应职务。
  3. 科级(含)以下干部由部门领导聘任。将治事与用人结合,增强部门用人的活力,加强对干部队伍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4. 人事、财务部门的正科级干部及房管科长的聘任需经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由部门聘任。

  二、聘任的程序:

  1. 部门(处级单位)领导根据《舞院关于晋升科级(含)以下行政职务的暂行规定》中的任职范围、条件、职数比例及年度考核结果,集体研究决定聘任本部门科级(含)以下干部。聘期一般为1—2年。
  2. 各部门应于学年度末(7月5日前)将拟聘科级干部人员的本年度考核表、聘书、部门报告一并上报人事处进行职数、资格审核。经主管人事工作的副院长审核批准后,人事处在10—15天内以书面回复通知部门领导,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晋职、晋级手续,记入本人档案。
  3. 科级以下干部的聘任由部门负责实施,名册报人事处备案。

  三、被聘科级(含)以下干部的待遇:

  1. 被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同级干部待遇。
  2. 被聘人员聘期满后,工资福利待遇按本人新聘任职务浮动。
  3. 受聘为科级(含)以下干部的解聘、辞聘等,按《北京舞蹈学院聘任制实施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