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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级专家延聘的暂行规定

  根据文化部91年第4号令《文化部关于干部、工人退(离)休工作的决定》和文化部人字(90)第贴1号文《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对高级专家延聘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1. 为保持学院的学术水准,和对青年教师进行传、帮、带,对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少数高级专家,在征得本人同意且院内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允许的情况下,经院领导研究报文化部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2. 对确定延长退休的专业人员,一次只批准延长一至二年。如需继续延长,应再次报批,但不得超过规定延长年龄的最高期限。(正高级专业人员为七十周岁,副高级专业人员为六十五周岁)。
  3. 当年延长退休年龄人员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退休专业人员的百分之三十。
  4. 经批准延聘的高级专家,应集中精力继续从事专业工作,完成学院交给的工作任务。(如教学、教材编写、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带研究生、培养后备学术梯队等等)。
  5. 延聘期间,若遇因私事离京出国(出境),需向主管院领导申请,获准后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6. 高级专家延聘期间的各种待遇与同级在编在岗人员相同。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