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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北京舞蹈学院本科生违纪处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培养“文舞相融,德艺双馨”的艺术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市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接受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三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察看期为一年以内,受该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进步表现者,可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以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悔改者则开除学籍。对毕业班的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转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组织和煽动闹事,参加非法游行、集会及其他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社团,出版反动刊物,并开展非法活动者;组织非法宗教、迷信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罚款、警告、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等),学院作出相应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包括缓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收容审查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被处以司法警告或罚金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条 学生偷窃、故意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对偷窃成性、屡教不改;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偷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偷窃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有意损坏公共财物造成严重后果者,除照价赔偿,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有损坏教学、生活设施,造成损失者,除照价赔偿,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六条 学生打架、参与打架者,要对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费用,学院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要承担法律责任,依法制裁。
(一)打群架的主要责任人;挑动或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持械打人并造成他人致伤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动手打人致轻伤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凡参与打架;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者,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影响学院声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手机、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扰乱他人生活;观看、制作、传播淫秽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况特别严重者依法处置。
(四)酗酒、闹事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吸食毒品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妇女行为不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留校察看,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私自涂改、伪造有关证明、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不尊重师长,辱骂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侵犯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九条 旷课和考试违纪、作弊的有关处分依据《北京舞蹈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北京舞蹈学院学生考试管理办法》。
第十条 违反教学楼、图书馆、公寓宿舍等相关管理规定;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校园秩序;在校外违纪,败坏学院声誉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校纪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主动赔偿,有立功和悔改表现者;
(二)确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第十二条 对本条例未列违纪行为,可参照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以下方面。
(一)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二)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四)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五)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其处分决定书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六)对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处分的程序
(一)处分的审查。
1.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和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有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者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日期。学校应当保留调查笔录的原件。
2.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学院应当保留当事人书面陈述的原件。
3.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院应当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4.对拟被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进行复核。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5.经过审查,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出处分意见,申报批准。
(二)处分决定的审批程序
1.给予学生处分,必备的三类材料,本人所犯错误事实及检查认识,必要的旁证材料,处分决定。
2.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学生所在系系务会提出处理意见,属于学籍管理方面的违纪报教务处,属道德行为管理方面的违纪报学生处审核,记过以上处分需经学生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开除学籍的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需经院长签署。
3.对学生的处分材料,由主管部门以学院名义出具处理决定文本,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公布处分决定并送达学生本人。
(三)处分决定书的制作。 学院处分学生应当针对被处分的学生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1.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班级等基本情况;
2.认定的违反规定的事实;
3.适用处分的理由和根据;
4.作出的处分决定;
5.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四)处分决定书的送达。学院应当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1.留置送达。
2.邮寄送达。
3.公告送达。
第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应在收到学生的申请组织召开听证的;拟被处分学生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拟被处分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二)学院在举行听证前,应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学生,由拟被处分学生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拟被处分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听证。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听证参加人包括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以及本事件调查人员。拟被处分学生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拟被处分学生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须在举行听证前提交授权委托书。听证应当由非本事件调查人员主持,并应当由专人记录;拟被处分学生认为主持人与本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学院决定。
(四)拟被处分学生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本人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2.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3.如实陈述本人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4.遵守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五)听证会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会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拟被处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会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和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2.事件调查人员提出拟被处分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建议。
3.拟被处分学生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4.听证拟被处分学生的最后陈述。
5.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拟被处分学生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应当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
6.听证结束后,学校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十六条 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学院和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具体见《北京舞蹈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第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需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本条例从二00五年九月一日起实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北京舞蹈学院
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