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北京市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规定(试行)》,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的基本原则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研究和决定日常工作的会议。
- 院长办公会成员由院长、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院长助理、院办主任、监审室主任等组成,根据需要,党委、纪委领导同志也可参加会议。列席会议人员由院长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 院长办公会每周四下午召开,根据需要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院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院长主持。
- 院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办公会成员因故缺席,可在会前对主要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议决范围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院党委决议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 讨论落实院党委关于学院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定的实施意见和重要措施;
- 研究学院本年度工作计划及计划的实施,学期工作安排,院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
- 研究教育、教学、科研等重要改革,制定和实施教学、科研计划、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及科研成果,制定和实施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 讨论落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以院长、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德育管理体制,组织引导教职工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
- 讨论决定招生、毕业生就业、学籍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及参加重要社会活动及大型文艺演出活动事宜;
- 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科级行政干部任免;
- 研究外事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聘请外专来校任教、交流及接待重要外宾等;
- 讨论决定筹措经费,兴办产业,重要项目协议的签约;实施年度财务预算,落实大额资金使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和基本建设项目,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行政管理系统,健全教学、科研、行政和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决定师生员工的奖惩;
- 审议决定学院召开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工作等业务性工作会议,协调部署全院性的行政工作,听取系、部、处、校重要工作汇报;
- 讨论处理工会、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 处理决定日常行政工作需要共同商定的问题,通报工作情况。
三、会议程序
- 院长办公会主要议题由院长商党委书记确定,副院长和职能部门可向院长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的建议,议题确定后由学院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 各职能部门需报请院长办公会审议的问题,应根据内容提供有关资料和政策依据及可供选择的方案与建议,由办公室转呈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提交办公会讨论,通常情况下,无事先准备书面请示或报告的问题,会议不予讨论。
- 由学院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有关领导修改后,由院长或主持会议的副院长签发。会议记录、纪要按规定存档。
- 学院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对院长办公会决定或议定的事项,由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落实。专题决定或议定的事项,由与会职能部门负责落实。
四、要求
- 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与会人员对所议事项积极充分发表意见。院长(或主持会议的副院长)根据会议情况协调、归纳会议中的各种意见,并对所议事项作出最后决定。
- 与会人员要增强党性和纪律性,严格遵守会议纪律,遵守保密制度。
1996年6月制订
2000年6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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