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团结和统一,保证学院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运转,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示、报告适用范围:
(1)请示:适用于下级单位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要求上级机关批复。
(2)报告:适用于就重要工作、重要问题向上级单位汇报、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一般不要求上级机关批复。
二、请示、报告的内容:
(一)学院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
- 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总结,财务预算等;
- 学院教学、科研及其他各项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
- 学院重要人事的变动;
- 重要外事活动;
- 执行上级方针、政策、规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 涉及全院范围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行政措施和工作部署;
- 重要灾情;
- 根据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领导机关规定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二)学院各部门、各单位需向学院及有关主管院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
- 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 教学方案的制订;
- 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的变动情况;
- 教学实习及社会艺术实践活动;
- 招生、毕业生分配、学籍管理中的问题;
- 外请专家、外事活动、因公(私)出国(境)讲学、探亲、交流、演出及接待来访等事项;
- 各类项目的协议签约;
- 人事管理;
- 财务管理;
- 三千元以上(含三千元)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 基建计划、工程立项、工程预决算等;
- 产业管理、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 涉及学院利益、声誉的各类问题;
- 超出本部门(单位)权限范围的所有事项。
三、请示、报告的程序:
- 各部门(单位)呈报学院的请示,须送学院办公室登记,由主任(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于当日呈主管院领导签批。
- 主管院领导一般在2日内签批。需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不得超过7天,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一般不超过15天。
- 请示经院领导签批或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办公室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 各部门呈送学院的报告,由办公室登记后送有关院领导传阅,对报告中所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将根据内容议定。
四、请示、报告的要求:
- 请示、报告是沟通上下级工作信息的重要渠道和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系、处领导要增强请示、报告意识,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熟练掌握,规范使用。
- 请示、报告的问题要一文一事。请示必须事先行文,不允许“先斩后奏”或“边斩边奏”,报告一般事后行文。
- 请示内容必须事实清楚、政策明确、意见充分、文字简洁。并给院领导留出签批时间。凡不符合要求的,学院办公室一律退回请示部门。
- 请示、报告按照主管对口,逐级报请的原则进行。一般不要越级请示、报告。向院领导请示、报告工作的,一般应是各部门(指处级)主要负责人。
- 请示、报告书写形式必须以正式公文行文呈报。凡超出本部门权限范围,须报上级单位或学院批准的,必须用书面请示的形式,口头请示和口头批准一律视为无效。
- 各部门呈送学院的书面请示、报告,一律送交学院办公室登记办理。凡未送往办公室登记的请示,学院不予受理、不予答复。
1997年8月制订
2000年9月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