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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舞蹈学院 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档案工作的管理,充分利用现有文书档案,更好地为学院建设服务,特依据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和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对上级公文档案的管理

  1.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案卷进行装订整理。
  2. 凡上级下发的各类行政公文,由院办负责整理、立卷,并于每年第一季度移交学院档案室并办理移交手续。
  3. 档案人员在进行移交验收时,要对立卷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鉴别,达到规定标准,方可收存。
  4. 学院教工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同时要对档案的完整、安全承担全部责任,严禁对档案圈注、污损、抹改、转借。
  5. 各种密级范围内的文件档案,解密前必须经院长批准方可查阅。
  6. 借阅档案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个月。档案室对归还的档案必须严格查验。

  二、对院内文件档案的管理

  1. 对院内行政、教辅、教管方面的文件,实行承办人立卷制度。各处、系、所要设兼职档案员一人。兼职档案员要在专职档案员的指导下,对上一年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整理立卷,并于每年第一季度移交学院档案室并办理移交手续。
  2. 上级公文的档案管理第4、5、6条,适用于院内文件的档案管理。
  3. 外单位借阅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经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查阅,但不得外借。

  三、归档范围:

  1. 上级机关下发的各类文件;
  2. 上级机关及有关领导对学院工作的指示、通知、意见;
  3. 学院上报的各类请示、报告、总结、规划;
  4. 学院汇总并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
  5. 学院召开的各类会议材料;
  6. 学院及各系处形成的各种工作规划、总结、制度、条例、章程;
  7. 反映学院各部门业务活动的大事记、简报;
  8. 学院财力、财产的统计、预决算以及各类凭证和清册;
  9. 学院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书等;
  10. 学院各系处草拟的文件材料。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