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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舞蹈学院接待采访、拍摄、录相及参加大型活动、文艺演出的有关规定

  为加强学院管理,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并确保学院声誉,现对外单位来院采访、拍摄、录相及我院应邀参加大型活动、文艺演出等事宜做如下规定:

  一、接待原则

  1. 学院对外接待实行统一管理,由院办负责。对来访者的需求事项报请主管院长审批。学院各部门未经请示,不得私自接待和参与上述活动。
  2. 对于上级政府的指令性活动,学院经研究后,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答复和安排。对已决定参加的活动,学院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完成好上级交办的任务。
  3. 为严肃校纪,保证教学,凡各类商业性广告、影视片的拍摄,学院原则不予接待。严禁教师、学生在学习、教学或工作时间参加此类活动。
  4. 接待采访、拍摄、录相或参加大型活动、文艺演出等,除考虑社会效益外,原则上采取收费办法接待。
  5. 未经院办通知,学院西、北门门卫对各报社、电视台来院采访、拍摄、录相一律不准放行。对未经学院批准擅自进入校园、教学楼进行采访、拍摄、录相活动的,保卫处、总务校园科、教务处楼管科等部门有权制止其活动并劝其离校。对不听劝阻者,报院保卫处处理。

  二、接待要求

  1. 来访者应出具个人证件、单位介绍信、邀请函或上级批文。
  2. 来访人至少应在两周前持以上证件,将采访、拍摄、录相的内容和时间或大型活动、文艺演出的性质、规格、舞蹈类别、参加人数、演出时间等事项,以邀请函形式来学院接洽。三个单位以上联合举办的活动,需出具上级有关批文。学院将根据具体情况于一周内给予答复。

  三、接待程序

  1. 来访者统一由院办负责接待。验明来访人各项证件后,由来访人填写“需求登记表”,院办根据需求情况转呈院主管领导审批,登记表存档备查。
  2. 经院领导审批同意参加的活动,由院办负责通知学院有关部门。接到通知的部门应积极支持与合作。
  3. 涉及编创任务的,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学院“编创中心”负责实施。

  四、合同签订

  1. 经学院批准参加的活动,双方须履行合同签订手续。
  2. 由院长委托院办代行合同签订职责。

  五、收费定额

  1. 各电视台作为宣传性的采访、拍摄、录相,收费以500元/小时计算。
  2. 各电视台带有商业性的采访、拍摄、录相,收费以1000元/小时计算。
  3. 参与文艺晚会的策划、统筹,劳务费以50元/小时计算。
  4. 参与文艺晚会舞蹈节目创作费以500元/分钟计算。纯舞蹈作品创作费,以800元—1000元/分钟钟计算。
  5. 参与文艺晚会演出的舞蹈节目收费:
    ●独舞、双人舞、三人舞节目,收费800元—1000元。
    ●4—8人群舞节目,收费1000元—1500元。
    ●8—15人群舞节目,收费1500元—2000元。
    ●15—30人群舞节目,收费2000元—3000元。
    ●获奖节目10人以下另加300元;10人以上另加500元。
    ●除按以上标准收费外,不再收取教室使用费和演员排练费。
  6. 参加百人以上大型活动收费:(以一百人为计算单位)
    ●学院管理费:每人100元×100(人)×6(天) (4天排练2天演出)=60000元
    ●排练场地费:每个教室以300元/小时计算
    300元×6(每天6课时)×4(天)=7200元
    ●为大型活动编创节目,每个节目收费以600元/分计算
    5分钟节目600元×5=3000元,并以此类推。
    ●为大型活动策划、统筹费一次性收费2000元。
    ●演员排练费:20元/时×100(人)×6(每天按6小时计算)×4(4天排练):4800元
    ●演员演出费:100元/次×100(人)×2(次)=20000元
    ●演员餐饮费(一次性)每人60元,60元×100(人)=6000元
    ●交通费及司机劳务费,一辆大轿车每30公里以内按350元计算
    350元×2(辆)×2(2天演出)=1400元

  六、收入分配

  1. 接待电视台采访、拍摄、录相,收费归学院。
  2. 参加文艺演出收费,70%归部门,30%归学院。
  3. 大型活动收费,按学院标准单项支出:
    ●教室使用费归教务处教学设备管理科;
    ●策划、统筹、节目创作费归创编中心;
    ●交通、司机劳务费归总务处司机班。
  4. 大型活动收费除单项支出外,30%用于演员劳务费,30%归各有关部门,40%交学院。

  七、奖励措施

  1. 各部门向学院提供信息、推荐演出活动并取得成功的,根据成功率及学院收益情况,分别给予该部门收入总额的3%、5%、10%作为奖励。
  2. 各部门向学院提供已基本成行的活动,为学院创收效益在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收费总额的10%、15%(因职务之便联系的活动除外)。

  八、纪律约束

  1. 学生在学习期间私自参加商业性广告、影视片拍摄的,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劝其退学的处分。
  2. 教职工在工作时间私自参加商业性广告、影视片拍摄的,没收其全部收入、扣发当月校内工资并通报批评。
  3. 未经学院批准,私自以学院名义组织学生接待电视台采访、拍摄、录相的,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扣发部门主要负责人当月校内工资,并通报批评。
  4. 未经学院批准,私自以学院名义组织学生及演员参加校外文艺晚会演出的,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扣发当月校内工资,并通报批评。
  5. 未经学院批准,私自以学院名义组织学生及演员参加电视台举办的各类文艺晚会的(晚会字幕标有“伴舞:北京舞蹈学院”等字样有损学院声誉的),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扣发两个月校内工资,并给予通报批评。
  6. 连续三次受到追究责任、扣发当月校内工资、通报批评者,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延缓一年晋升档案工资,取消当年申报技术职称资格。
  7. 由院办、监审、人事、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以上违纪行为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报主管院长审批并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职能部门按以上条款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