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学习是研究生获取本学科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的主要途径之一,也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研究生课程学习的有关环节及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要求:
- 根据《北京舞蹈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本院硕士生课程分为公共必修(均为学位课程)、专业必修课(一部分为学位课程,一部分为非学位课程)、选修课,实行学分制管理。
- 硕士生课程应高于本科课程,应注意避免与低一级的课程重复,并注意课程的科学性、先进性,以及衔接性。为拓宽研究生的知识面,提高适应能力,专业课程内容不能设置过窄、过细,同专业(二级学科)不同研究方向的研究生应有共同的专业学位课程,不能使专业学位课程完全服务于导师或研究生的研究课题。
- 担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教师,必须是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好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教师。导师应积极主动承担课程教学任务。
- 硕士研究生的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均应有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
(1)本课程的目的和任务;
(2)课程的基本要求;
(3) 教学方式、学时数、学分、考试方式;
(4) 内容提要;
(5) 主要参考书及文献资料目录。
硕士研究生的选修课,均应有课程简介。
- 研究生课程的教材可灵活多样,为适应学科发展的需要,可以一定的教材作基础,上课时适当增加补充资料或讲义。
- 研究生课程的教学方法应有利于开发学生的潜能和创新能力,贯彻自学为主、重点讲解、课堂讨论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原则,避免灌输式,提倡启发式,以培养研究生的自学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实践与操作能力的培养。
- 凡列入课表,由导师为10名以上研究生开设的专业学位课程(即“小课”),必须按正式课程行课,必须有教学大纲和一定量的讲授内容,并于期末进行考试。阅读指导、实践辅导一类的课不应列入学位课程。
- 个别课程需请外单位专家、教授讲授的,由系、教研室或导师提议,必须于开课的前一学期报请院研究生处批准备案,并由研究生处承担课酬费用。未经批准的课程,外单位教师的兼课报酬院研究生处不予承担。
二、排课:
研究生课程的排课在每学期结束前2周内进行。由研究生科研处根据培养计划安排下一学期全院研究生的公共必修课、部分共同的专业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以及选修课。导师开设的专业课程也应在此期间将课程名称、上课时间排定,并报院研究生科研处排入课表。
三年制硕士生课程安排表:(4学期,周学时12学时)除外语、政治课程外未修满学分者,可延至第五学期。
| 学期 |
周学时/学期学分 |
| 政治 |
外语 |
专业学位课(共同) |
专业学位课(导师) |
非学位课 |
选修课 |
合计 |
| 一 |
4/4 |
4/4 |
2/2 |
2/2 |
2/2 |
2/2 |
20/18 |
| 二 |
|
4/4 |
2/2 |
2/2 |
2/2 |
2/2 |
20/16 |
| 三 |
|
|
2/ 2 |
4/ 4 |
|
|
|
| 四 |
|
|
|
2/2 |
|
|
|
| 总计 |
72/4 |
144/8 |
108/6 |
180/10 |
72/4 |
72/4 |
648/36 |
三、选课与免修
- 研究生选课必须按照已制订的培养计划执行,不得随意自行变更。必修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修读者,可提出书面申请缓修,经导师同意、研究生科研处批准方可缓修,但缓修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必修课因故需要变动原计划的,应在开学后两周内由导师向研究生科研处说明理由,办理变动手续。无故不上已选定课程、不参加该课考试者,一律以旷课、旷考论处,记入本人学习档案。对于未办理选课手续的研究生,任课教师不得允许其听课、参加考试及记载成绩,研究生科研处也不承认其学分和成绩。
- 选修课的具体课名和时间不列入培养计划,研究生可根据选修学分的要求进行选修,但须在开课前一学期到研究生科研处办理选课手续。
- 政治课和某些实践性较强的必修课,原则上不得免修。其它课程,如研究生在入学前已旁听且考试成绩合格的,或外语水平已达到本院培养方案要求的,可以申请免修。申请免修必须在该课程开课两周内进行,由研究生提出书面申请,附成绩单原件(外语成绩附等级考试证书复印件),到研究生科研处办理批准手续,将成绩记入登记总表。
- 非本专业本科毕业的研究生(包括同等学力者),须按培养计划修读本专业本科相关课程2-3门,并取得及格以上的成绩。这些课程虽不计学分,但未按规定修满课程数或考试不及格者,同样不能进入学位论文写作阶段。
四、行课:
研究生课程的行课要求达到以下规范:
- 一门学位课程的总学时一般不少于32——36学时(即周学时为2,折合2学分),低于18、高于16学时的课程,可以作为专题讲座供选修(折合1学分)。一门课程的总学时一般不超过72学时(折合4学分)。
- 选修课程必须在开课前一学期末选定,并报院研究生科研处备案。外校选课必须在开课后两周之内报院研究生科研处备案。
- 任课教师在接到“任课通知书”后应认真备课,开设新课之前必须拟定教学大纲、使用教材等教学文件并交院研究生科研处备案。行课中途因故需要停课者,必须事先通知研究生科研处,并作好补课,请人代课等安排。
- 任课教师应注重课堂到课率及教学反馈,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研究生科研处或导师反映。任课教师无权批准学生的事假或病假。
- 研究生课程学习缺课时间超过规定学时的三分之一时,取消其考试资格,应重修该课程。
五、考试:
- 研究生课程的考试,应符合本门课程的教学要求,注意处理好记忆与理解、知识与能力、理论与实践的考核比重,重点考察学生独立思考、灵活运用和融会贯通所学知识的能力。
- 考试方式应在本课程的教学大纲中预先规定。硕士生课程考试可以采用写论文、学习小结,当堂开卷笔试或口试三种方式。要注意三种考试方式在整个课程中的比例,避免每门课程都用写论文的办法。写论文的题目与要求应在学习结束的三周以前布置给学生,并要求在结束前一周交卷;当堂笔试要有适当的难度与分量,一般要求在2-3小时完成;口试必须有试题,由二人以上主持考试和评分。
- 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包括论文、笔试答题、口试试题、评语及记录)均应交研究生科研处与考试成绩一起列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 研究生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认真地进行评分,考试成绩应拉开档次,79分以下成绩应不少于听课人数的10%,90分以上成绩应不超过20%。论文不按规定时间交卷的应适当扣分,迟交达一个月以上者按不及格处理。
- 任课教师应及时登记成绩,并在学期结束前将成绩单和试卷送交研究生科研处。以写论文为考试方式的课程,可以适当推迟交成绩单和试卷,但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
- 硕士研究生一学期内有一门必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须重修;一学期内有两门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不得补考,予以中止学业处理;全学程内累计第二次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不得补者,予以中止学业处理。研究生选修课考试不及格不予补考,但须重修其他课程,以达到必要的选修学分。
- 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选提出缓考申请,经导师和任课教师同意、研究生科研处批准方可缓考。研究生无故旷考或考试作弊者,不得补考(成绩计为0),予以中止学业处理。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 补考缓考时间由研究生科研处安排,一般提前一个月通知考生本人。除经批准缓考者外,因成绩不及格而参加补考者,其补考成绩最高不得超过70分。
六、成绩管理:
研究生课程的成绩,由任课教师采用百分制记分。
为了更科学地反映学习成绩、全面地评价学习质量,本院硕士研究生在实行学分制的同时,实行“学分绩点”计算法,将百分制记分折算相应的绩点,作为考核审查是否授予学位等工作的依据。同时,为了便于国际交流,确定与绩点相对应的“A、B、C、D”等9个等级。此项工作由院研究生科研处负责计算、登记及管理。以上三种成绩记分的具体折算方法如下:
| 百分制 |
学分绩点 |
学分等级 |
| 95-100 |
3.3 |
A |
| 90-94 |
3 |
B |
| 85-89 |
2.7 |
C |
| 80-84 |
2.3 |
D |
| 75-79 |
2 |
E |
| 70-74 |
1.7 |
F |
| 65-69 |
1.3 |
G |
| 60-64 |
1 |
H |
| 0-59 |
0 |
I |
硕士研究生的必修课学分平均绩点的计算方法为,以该生所有必修课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修读的必修课学分总数,即:
∑(课程绩点 ×课程学分)
必修课学分平均绩点= —————————————
∑课程学分
必修课学分平均绩点是衡量硕士研究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平均绩点必须在1.0以上,方可毕业;平均绩点必须在1.7以上,方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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