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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舞蹈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院公费医疗管理,保证师生员工的基本医疗,健全医患双方制约机制,规范就医行为,根据北京市卫生局、财政局《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90)京卫公字第100号文件的规定,根据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1、工资由我院财务预算内开支的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
2、我院计划内招收的专科在校大学生(不含委托培训、自费、干部专修班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二、门诊、住院及转诊:
1、学院师生员工患病在学院卫生所就诊,如需进一步检查、治疗者,需凭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发给的北京市公费医疗转诊单和首都大专院校公费医疗证到合同医院(人民医院)就诊。
2、在学院卫生所就诊后,经主治医师同意转诊并开具转诊单方可转诊到合同医院(人民医院),转非合同医院需由卫生所主任同意转诊,转诊单一次有效。
3、转至合同医院后,由于合同医院设备、技术条件所限制而需转至其他医疗单位时,需由合同医院开具转诊证明。
4、按照北京市卫生局执行用药限量的有关规定,门诊开药量一般不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七日量、离退休人员两周量的原则。
5、外地医院、民办医院、养老院、康复医院、部队医院、卫生院、门诊部等均不在转院范围内。
6、转外省市治疗,需办理病情摘要、转诊证明,经学院公费医疗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批准。
7、关于住院押金的规定:
凡住院需要开具住院支票者,本人持医院住院证,到卫生所经主任批准开具北京舞蹈学院借款单,根据住院压金金额交10%的压金后,方可领取支票;若病人未出院需再开具支票时,需有医院开具的补交款通知单。
三、医疗费报销范围及手续:
1、诊报销时,需持转诊单、公费医疗处方和收据,经卫生所审核后按公费医疗报销比例给予报销。
2、出公差时发生的急诊在就近公立医院就诊,需持医院急诊诊断证明、公费医疗处方(或病例本)和收据,经卫生所审核后按规定报销(一次不得超过三日药量),急诊只限报销一次。
3、学生实习期间患病,须持本系证明和公立医院急诊诊断证明、公费医疗处方(或病例本)和收据,经卫生所审核后按规定报销。
4、学生寒、暑假期患病,需持公立医院急诊诊断证明、公费医疗处方(或病例本)和收据、经审核按公费医疗两个月拨款报销。
5、学生休学期间(一年内)应在固定的县以上公立医院就诊,报销时须持休学证明、诊断证明、处方和收据,经卫生所审核后按规定报销。
6、因医院中药药味不全(处方内)需到药店外购中药者,须由合同医院在处方上加盖“外购”章,凭此处方及收据按规定报销。
7、离退休人员就近医疗需由卫生所审核后按规定报销。
8、做大型仪器检查、住院、转院需经卫生所审批。
9、根据学院具体情况,处方内进口药品报销50%、个人负担50%(包括离退休人员)。
10、每月5号、20号上午为全院公费医疗报销时间,20号下午增加为离退休人员报销时间(报销到下午3点30分),其余时间不报销。(如遇周末休息报销时间顺延至下周一,节假日除外)
当月发生的医药费限当月最迟不能超过下个月报销,当年11、12月份的医药费在当年12月20日前报销完,过期作废;当年12月20日后发生的医药费在第二年的1月5日报销完,过期作废。
请享受公费医疗的师生员工自觉遵守学院的报销时间,谢谢大家的合作。
四、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的范围:
1、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的自费药品,药准字以外的其它批号的品种以及科研用药。
2、挂号费、特护费、出诊费、病历费、中药煎药费。
3、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 会诊交通费。
4、医疗谘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气功费 。
5、各种体检费、预测费、预防服药、预防接种、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6、因生理缺陷进行的各种整容、矫形、健美手术、治疗等费用以及使用药品和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7、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导致的一切费用。
8、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的医药费。
9、用于科学研究的医疗费。
10、新生入学未经健康体检未发首都大专院校公费医疗证所发生的医药费;新生入学后在一年试读期内因病休学期间的医药费。
11、学院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报销范围”以外的其它费用。
五、对于把首都大专院校公费医疗证借给他人或冒名顶替他人等违反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要责令当事人支付3倍于该次医疗费用的罚款;情节恶劣者将公布其姓名并由学院给予行政处分。
六、本管理办法由卫生所负责解释。
七、本管理办法经学院公费理疗管理领导小组讨论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1993年12月制订并执行
             1997年10月第一次修订
             2000年6月第二次修订